艺必美。诗文、绘画、雕塑、曲艺、根艺等艺品是美的。即使有些暴露性的作品,其内容不美,甚至丑恶,但其表现形式巧妙,也会给人以美感。但美未必艺。如美的含羞草、相思鸟、迎客松、神女峰、望夫石等自然物也“艺”吗?回答应是否定的。因是自然界的自然美。故前之“必”与后之“未必”是成立的。
艺术美必有观赏性,但有观赏性的未必是艺术美。如山上的野花、天空的云彩、河里的波纹乃至珍禽异兽、日月星辰等自然物是有观赏性的,能说是艺术品的艺术美吗?回答也是否定的。因也属于自然美。此乃前之“必”不必赘述,后之“未必”无疑成立。
物化的必然是人化的,但人化的未必是物化的。无论是实用的物质性产品,还是审美的精神性产品,均以物质的手段作用于物质的对象,即引起“对象”的物质性变化。但“人化”不仅指直接改造于物,还有间接的无形的改造。
如赋意于石,也是一种“人化”,但此“人化”并未引起对象的物质性变化。故前之“必”与后之“未必”是成立的。
艺术的必定是人为的,但人为的未必是艺术的。作家挥书,画家泼彩,雕塑家的挥刀动凿,作曲家的谱曲等无不具有人为性。即使被西方人称为现成物的“艺术品”(有争议),如赋名《翔》之漂木,《泉》之便池,其实也是人工物。就那漂木,很可能是某人将锯下的一段木头(片)放于河水,漂至河滩。后被艺家发现置于艺厅展出之前又作了修饰。如此之“艺”,也离不开人工性。问题是赋意于自然的现成物的石头,也有其人为性,能否称“观赏石是艺术品”?是值得探究的!假如某石仅有那么点观赏性,或观赏性不大(并非“无”),也称之“艺术品”,对“石艺”之界定岂不过于宽泛?别忘了,即使人工之作,若缺乏艺术性,也谈不上艺术品呢!前之“必”与后之“未必”是成立的。
艺术的必定是创造的,但创造的未必是艺术的。美是什么?美是人类创造性实践成果的感性显现。艺术品的艺术美更不例外。但创造性实践成果的感性显现未必都是美的,艺的。如前述的以实用为目的物质性产品便是。而艺术的为何是创造的?因艺术是对现实或历史的能动性反映,也就是说艺术(美)与现实美(自然美、社会美)是反映与被反映、创与被创,美与更美的关系。若无创造或创新、创意,何来更集中,更强烈,更典型的艺术美?
问题是被赋意的含羞草之“羞”,相思鸟之“思”,望夫石之“望”,及可把玩的石头的命名赋意,也有其创意或创造,算不算艺术品的艺术美呢?回答是否定的,因它们的美是自然美,而非艺术美。之所以如此,因如上物象实乃人的情感或智慧的对应物,而非创造物--是人化但未物化之物。是自然的审美特征或特性决定其自然美。
最具说服力的是自然美产生于人与自然物的联系中,一旦离开了,人还是人,物还是物。而人化物化的艺术品,如古代艺品沉睡于地下千年,无人知晓,其艺与人失去联系。但一旦出土,当代人见之,无不惊其艺,赞其美?何也?美之传承也!艺之承接也!古今之审美观,艺术观,也有共性。故前之“必”与后之“未必”也是成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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